湛江首次集中同庭审理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案开庭 四宗案件庭审仅10分钟

湛江日报 2019-04-15 08:42

本报讯(记者曹龙彬)4月12日,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何某某危险驾驶案、符某某盗窃案在赤坎区人民法院(四案同庭)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赤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服从判决,不上诉。整个庭审精简、流畅,从宣布开庭到宣判结束仅用时10分钟。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从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百仕德酒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从南往北行驶至文保村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冯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赤坎区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喜来登酒店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符某某在被害人家中留宿,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现金及首饰价值共计9208.61元,案发后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无赌博及吸毒等恶习。

庭前,承办检察官经详细阅卷审查后,认为上述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检察官在讯问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幅度和适用速裁程序,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被告人的法定、酌定情节,作出精准量刑建议。

据悉,自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修订之后,上述四宗案件是湛江市赤坎区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案件,也是湛江市首次以集中开庭的方式公开判决的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此次集中审理的四件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符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名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规定。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四名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本案并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不适用速裁程序”的六种情形,故检察机关建议审判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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