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园条例》昨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2018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19年1月16日,《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并于2019年1月17日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值得一提的是,结合湛江市公园管理实际情况,《条例》不仅对公园用地被侵占、噪声、宠物犬只、影响公园景观行为等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还对名录管理规定、委托执法规定、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说明:其一,名录管理规定。规定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二,委托执法规定。《条例》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公园管理机构行使,以便更便捷、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管理。其三,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尽管目前我国公园管理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但该领域的管理涉及多方面内容,对既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或法律关系已有调整,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为了避免重复,《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邓振新在会上指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依法加强公园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力度,提升群众知晓度,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风气;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制定配套制度,坚持严格执法,加强部门配合,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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