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一男子无证驾驶又醉驾 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一名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吴川市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该案,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出生,坡头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7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拘,2018年8月2日被吴川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1时25分,被告人陈某驾驶粤G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1、李某由振文往梅菉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吴川市振文镇某村口路段时,碰撞上停在机动车道由林某2驾驶的粤G号牌小型轿车,造成陈某、林某1、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陈某的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56.03mg/100ml。其乙醇浓度远超于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另查明,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1、李某无责任。再查明,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与林某2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双方已按照协议赔偿给对方,林某2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均应对其从重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林某1达成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林某1的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陈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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