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他人盗来的泥头车再转手出售吴川一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四年

湛江晚报 2019-04-04 10:08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吴川一男子收购他人盗窃来的重型自卸货车,再转手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法律严惩。吴川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梁某,男,1969年出生,吴川人。因涉嫌该案于2017年10月10日被湛江市坡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以2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到一辆泥头车,随后将该车运回广州市太和镇停放。2017年9月17日,梁某将购买来的牌号为湘E车牌悬挂在其购买的泥头车上,并驾驶该车搭载其妻子李某从广州市驾驶到茂名化州市下郭加油站处,并于2017年9月18日以4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后经侦查证实,该车实则是车主吴某于2017年7月份停放在清远市龙塘镇宏兴石场门口路边时,没有安排人员看守,于2017年9月21日被盗的车辆。

2017年7月中旬一天,梁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和镇以28000元人民币购买到一辆蓝色的泥头车,随后悬挂假的粤G号牌,将该蓝色的泥头车拍照,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出售转让。2017年9月11日,梁某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将该悬挂粤G号牌蓝色泥头车通过易某1抵押给易某2,向易某2借款30000元人民币。后经侦查证实,该辆重型自卸货车,是谢某于2017年3月21日停放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某停车场的被盗车。

2017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吴川市黄坡镇某村球场向一个姓潘的男子购买到两辆FUS0重型自卸货车,每辆25000元,合计是50000元。2017年10月9日晚上23时许,梁某雇用货车准备把该两辆FUS0重型自卸货车运往广东省清远市,当梁某在吴川市黄坡镇某公司门口处用大货车装载重型自卸货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抓获梁某时,黄色FUS0牌重型自卸货车悬挂湘D号牌、红色FUSO牌重型自卸货车悬挂桂A号牌。该两辆车的发动机码、车架码均被磨去,无法辨识。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曾因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2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梁某因刑满被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车辆价值总额达十九万六千一百二十三元,该犯罪行为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本罪,属于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使其收购的车辆被追回,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是在于盈利,且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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