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法院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两人禁渔期顶风作案 非法捕捞获刑六个月

湛江日报 2019-04-04 09:02

本报讯(记者邓耀瑞通讯员陈星宇陈珍梅)4月3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许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合并审理了霞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张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霞山区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张某三次驾驶渔船到湛江市市辖区东头山村灯塔附近海域,使用网笼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市场价值共1328元。经广东省渔政总队霞山大队确认,湛江市禁(休)渔期为2018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被告人许某、张某使用的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网笼”)的网囊网目尺寸为1.4CM,小于农业部规定最小网目尺寸2.5CM的标准,属于禁止使用的网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在禁(休)渔期,在禁止捕捞的海域范围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赔偿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在禁(休)渔期、禁止捕捞海域内,3次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两被告人非法捕捞的行为给作业海域的各种水生生物造成较大的伤害,对作业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同时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对两被告人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328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愿意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

霞山法院院长常志明和霞山检察院检察长李伟也对本案分别进行了释法。李伟表示,非法捕捞这种行为对我们海洋生态造成比较大的破坏,很有必要选择一个这样的案例开庭审判,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本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本案中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对环境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并追究,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常志明指出,湛江有丰富的海洋水产品资源,很多渔民靠捕捞为生,但是部分人没有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严重性。如果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海洋渔业遭受严重破坏,不但会构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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