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兼醉驾无牌车酿车祸吴川一男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湛江晚报 2019-03-26 09:19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吴川一男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吴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吴某贵,男,1987年出生,吴川市人,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由湛江往梅菉方向行驶。当晚8时06分,当李某驾驶车辆行至325国道吴川市海滨街道九区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告人吴某贵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贵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贵的血样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76.74mg/100m1。被告人吴康贵属醉酒驾车。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贵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贵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贵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贵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吴某贵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贵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吴某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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