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肥料致 350亩花生失收 农户获赔百多万元市消委会提示:农民要注意留存购买农资时的各种凭证,以便维权

湛江晚报 2019-03-22 11:35

记者陈凯杰通讯员武新建李业慧

放弃深圳高薪职位,返乡务农的徐先生在2018年1月份承包了遂溪县城月镇350亩土地种植花生,但是种植的350亩花生竟然颗粒无收。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措手不及。所幸,他及时到消委会投诉,在消委会出面调解下,他获得了赔偿。

突遭变故:

施肥后350亩花生全部失收

据了解,徐先生为确保“初战告捷”,也希望给乡亲们树立个榜样,去年3月5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及技术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合格的绿色种植施肥方案套餐产品,以及花生种植技术方案、后期种植优化方案。

随后,在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下严格按照公司的方案种植。但是,同年5月,花生苗全部出现发黄、僵苗、死苗的现象,该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后施以尿素补救。到了7月份花生收获时,发现350亩花生没有果实、空壳严重,350亩花生全部失收,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面对严重的经济损失,徐先生经过了几个不眠之夜,决定依法去维权。于是,他前往遂溪县消委会进行投诉。

多方鉴定:

专家鉴定为不合格肥料所致

接诉后,遂溪县消委会和湛江市农村农业局、遂溪县农业局多次到花生种植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组织该公司和消费者对涉诉肥料送检。

经检验,这批绿色种植施肥方案套餐产品的有机质含量及PH值均达不到有机肥国家标准,即为不合格产品。

由于影响农作物失收的因素有很多,诸如气温、光照、湿度、土壤、施加的农药肥料等。因此,遂溪县消委会认为不能单方面断定造成徐先生种植的花生失收的罪魁祸首就是其所施用的肥料。

为了判断出徐先生施用的肥料是否会影响到花生的收成,遂溪县消委会委托市农村农业局组织广东海洋大学、广东省农科院植保所、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湛江市农科院、湛江农垦科研所等六个部门组成的专家组到花生种植现场进行田间鉴定。

经鉴定,花生施用涉诉生物肥料与施用其它厂家肥料,所造成的荚果发育差异及产量差异,与品种、天气、土壤环境及其它栽培管理无关,施用涉诉肥料的花生没有收获价值。最终,确认了失收花生的数量,也找出350亩花生失收的主要原因。

圆满解决:

多次协商终获赔104万元

根据专家组的结论,遂溪县消委会书面通知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花生种植户进行了多次调解协商。

同年9月6日,结合花生亩产量以及市场价,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公司返还肥料款24万元,并补偿80万元给种植户。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种植户徐先生把一面绣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神,廉政为民的好公仆”的锦旗送到遂溪县消委会,对遂溪县消委会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表达感激之情:“非常感谢你们帮助我合理合法维权,为我挽回经济损失。”

维权依据:

农业部门组织田间现场鉴定可作为认定农作物损失根据

根据我国《农业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是负责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鉴定、登记、认证和监督管理,其组织有鉴定资格的专家作出的田间测产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参与鉴定的专家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该报告是基于田间现场测产得出,现场测产时也有县消委会的工作人员现场见证,其能客观地反映花生损失的因果关系和实际减产数量,因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李震宇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种植户因施用该公司销售的肥料,导致花生失收,该公司应当对种植户的损失进行赔偿。

湛江市消委会提示:农民在种植农作物时,要注意留存购买农资时的各种凭证,以便在出现农业灾害时举证维权。湛江市农业部门与消委会已建立维权工作机制,可向广大农户依法维权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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