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要求旅游者交纳出境游保证金是否合理?

湛江晚报 2019-03-20 11:02

杨女士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日本5天游,业务员告知杨女士除了缴纳旅游团款外,还需要去银行存入5万元的保证金。如不交纳保证金,则无法参团。这让杨女士感到不解,其认为旅行社的做法很不合理。

案例分析

出境游保证金,是指国内组团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为了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而要求旅游者在出团前向组团旅行社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旅游者交纳的这些现金即为出境游保证金。旅行社之所以收取保证金,是因为近几年来,出现个别旅游者假借出境旅游的机会滞留他国不归,给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及地区带来各种问题,为了防止我国公民在境外滞留不归,因此组团社或地接社也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来遏制旅游者滞留不归现象的发生。

据了解,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要求地接社严格按照行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如果发生旅游者滞留不归的情况,首先对地接社进行经济处罚、甚至取消接待我国公民旅游的权利;其次是会根据情节对我国组团社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或者永久停止该组团社办理签证手续等措施。只要发生旅游者滞留不归的情况,不论对于地接社还是组团社,其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是旅行社难以承受的。为了强化组团社对旅游者背景资料的审核,防止和杜绝旅游者滞留不归现象的发生,通常地接社要求组团社作出承诺,一旦有旅游者滞留不归,组团社就将给予地接社经济赔偿。旅行社为规避这一风险,都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所需,一般要求游客在出团前缴保证金作为担保。这就是组团社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最为根本的原因。

在这里强调一点,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严禁滞留不归,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旅游者参团旅游,其行为实质上就是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只要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就任何民事活动所达成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民事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民事法律规定中,没有哪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出境游保证金为非法,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原理,只要组团社在组团招徕过程中,明确告知有关出境游保证金的相关事项,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和旅游者达成协议,组团社的行为就属于合法范畴。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根据《广东省旅游局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粤旅管〔2016〕19号)要求,为防止湛江市出境社(分社、网点)因收取旅游者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而进一步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管理,要求旅行社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保障游客出境保证金的安全。

旅行社在组团招徕过程中,事先明确告知游客有关出境游保证金的相关事项后,如游客对此存在疑问,其应该在缴纳团款之前和旅行社进行协商。

相关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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