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湛江晚报 2019-02-23 10:04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帮办记者文秋华

“无故被辞退,难道不应该得到赔偿吗?”昨日,家住雷州市东里镇的林女士找到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林女士称,自己于2013年4月到雷州市上坡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站务员,当时与客运站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010元,另有补贴,客运站也给自己缴交社保。2015年11月,雷州市上坡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并更名为雷州市雷城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林女士继续在更名后的客运站担任站务员,月工资1260元,有补贴。但是客运站一直没有与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从2015年12月起至2018年10月止,雷城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一共为林女士缴交社保35个月。

2018年11月,林女士却被客运站辞退了。林女士介绍,客运站没有提前通知自己,也没有给出理由就把自己解雇了,停发了工资、停缴了社保,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林女士认为,其在客运站工作多年,一直都努力干活,客运站莫名解雇自己,且不给予任何赔偿,这让她难以接受。

林女士指出,如果客运站要解雇自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她主张的经济补偿共有三项。

首先,她在客运站工作时工资很低,只有1010元,但是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客运站若要解雇自己,要支付35个月的工资差额,即5250元。

其次,林女士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林女士认为,客运站更名为雷城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后,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自己35个月加倍工资,即49350元。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林女士在客运站更名前后总共工作了66个月,应按6年计算,所以客运站应该支付自己12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即16920元。

记者随后致电雷州市雷城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站林站长接受采访时表示,之所以辞退林女士,是因为她工作表现太差。林站长介绍,上坡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底被私人老板承包,更名为雷城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之前的老员工也一并到新客运站工作,林女士经常上班迟到,工作不负责,服务态度也不好,多次被旅客投诉,有损客运站的形象。林站长称,其实客运站很早就想辞退林女士,但是因为有熟人说情才继续聘用她,后来发现林女士确实不适合这份工作,就于2018年11月把她辞退了。林站长还指出,林女士每天的工作时间为6小时,客运站除了发工资,还会发放别的福利奖金,并不比最低工资标准少。对于林站长的这些说法,林女士并不认同,她坚持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应该得到应有的补偿。

那么,林女士要求的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呢?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杨律师。杨律师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假如林女士所说属实,实际所得工资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工资包括各项补贴、奖金、补助等),这项要求合理。

林女士认为,公司更名后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作了35个月,所以要求客运站赔偿双倍工资。杨律师则认为,客运站如果只是更名,实际仍是原来的用人单位,原有的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合同仍为书面合同,如果以这个理由来主张赔偿,难以得到支持。林女士的第三项赔偿要求,杨律师认为,如有事实予以证实,该项要求合理。也有法律人士建议,林女士可请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调解,如双方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可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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