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木马病毒盗取游戏币牟利 三人获刑
见习记者黎阳明通讯员黄寒凌邱海龙
日前,麻章法院审结一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三人利用木马病毒盗取游戏币,被麻章法院判处一年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2016年底,年仅18岁的陈某、卢某、戴某三人结伙在互联网购买了木马病毒Limit,然后在网络游戏“新天龙八部”里注册账号,宣称要出售装备。待玩家上钩后,假意通过QQ聊天软件交流,伺机发送植入病毒的图片给对方并诱骗其点击,导致对方计算机中毒从而控制对方的计算机,通过远程操控,将对方的游戏币转移至自己的游戏账户中,再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赃获利。短短半年,三人获利将近三万元。
麻章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卢某、戴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木马病毒,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游戏币虽是虚拟资产,但可在现实世界出售变现,具有明显的价值属性。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通过木马病毒控制他人计算机来盗窃游戏币牟利,正因游戏币的虚拟特质导致财产被侵害时更难以发觉及挽回,其行为危害性并不因此低于传统财产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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