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发生争吵后心怀不忿到对方家中持刀伤害他人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湛江晚报 2018-12-27 10:06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与人发生争吵后心怀不忿,到对方家中持菜刀伤害他人——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8年出生,湛江市人,住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0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17年5月30日21时许和被害人何某乙等人在吴川市大山江街道某大排档吃夜宵饮酒,过程中,何某乙认为何某甲平常做事不上进,故数落了几句后两人发生争吵,被在场人拦开后各自回家。何某甲在回家途中,认为何某乙当众令其丢脸,故直接到何某乙位于吴川市王村港镇某村的家中理论,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互相推搡。之后,何某甲从何某乙家中一楼大厅处拿起一把菜刀,将何某乙左手斩伤流血,之后何某乙被家人送院救治,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鉴定,被害人何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的代理人徐某(何某甲妻子)与被害人何某乙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何某甲的代理人代为赔偿人民币32000元给被害人何某乙,被害人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何某甲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手持菜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及其代理人已与被害人何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何某乙的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持凶器伤人,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其又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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