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撬窗入室盗窃获刑十一个月
一男子采用剪断防盗网、撬开窗户的方式入户窃取财物,受到法律惩处。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黄某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黄某学,男,1985年出生,廉江人,捕前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8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学到吴川市海滨街道某住宅区,见被害人姚某的住宅紧挨一间在建房屋,黄某学便爬上该在建房屋栅栏,将姚某住宅窗户的防盗网剪断,撬开窗户进入姚某住宅,将姚某放在睡房内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600元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只盗窃了3600元。被告人黄某学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的赃款、物证等方面没有相关的证明,应当只认可被告人黄某学承认盗窃的3600元的部分。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学盗走被害人姚某的现金5000元、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机械手表一个和杂牌触屏手机一台,该指控只有被害人姚某的陈述予以指证,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姚某被盗走的金项链、白金戒指、机械手表、杂牌触屏手机均无相关票据证实其存在性,被告人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法院采纳被告人黄某学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认定被告人黄某学盗窃被害人姚某3600元。被告人黄某学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学采用剪断防盗网、撬开窗户的方式入户窃取财物,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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