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未果 男子拘禁他人获刑 法官提醒:应遵循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茂名晚报 2018-11-22 08:44

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陈春青黄艳芬劳某曾将摩托车出借给李某,不料李某撞毁其摩托车后竟然逃避责任,不辞而别。后劳某偶遇李某,为讨回赔偿款,劳某自导自演了一出非法拘禁李某的“好戏”。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拘禁案,判决被告人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回放

事发当天上午10时左右,劳某与王某(另案处理)以及两名男青年(另案处理)驾驶小车兜风,途经化州市下郭街道某商店时,劳某看到李某与其朋友在店内聊天。劳某想起李某撞毁其摩托车却不肯赔偿,劳某便心生怨气。为了讨回赔偿款,劳某便下车向李某打招呼,并叫李某上车叙旧。李某信以为真,就独自一人上了劳某的小车后排。

当李某上车后,两名坐在小车后排的男青年随即将李某控制,并抢走李某的手机。后劳某等人驾驶小车挟持李某到化州市某饭店。在吃饭期间,劳某又叫来其朋友“狗仔”“亚林”“亚新”(以上人等均身份未明,另案处理)等人。劳某等人以李某多年前将其摩托车撞毁未得到赔偿为由,逼李某偿还债务,并逼李某打电话向其朋友借钱,但没有借到。劳某随后指使“狗仔”“亚林”等人继续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并要求李某偿还债务才能离开。“狗仔”“亚林”等人随后挟持李某到湛江廉江市良垌镇某村拘禁,期间,李某遭到殴打。后李某被两名青年关在一间闲屋内看守,直到当天晚上8时左右,李某趁看守人外出时逃跑。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劳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劳某摩托车被毁,他本是受害人,但却不遵循合法途径维护权益,而是采取极端过激的行为非法拘禁李某,劳某亦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案法官提醒市民,当产生纠纷时,应通过调解、仲裁、协商、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切勿因索赔心切,而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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