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人都不能做“旁观者”
“吴川市区沿江路鉴江边护栏上成排的景观灯,被破坏得几乎一盏不剩,太让人痛心了!”近日,吴川市民梁伯向记者报料,希望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呼吁市民共同爱护公共设施。(9月28日《湛江晚报》)
景观灯、垃圾桶、健身器等公共设施被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一点一滴的小恶,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是在给文明城市抹黑。
仔细分析公共设施屡屡“受伤”的原因,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形:有的是为了“泄私愤”,有的是见财起心,有的则出于无聊搞“恶作剧”……不管何种目的,都是置公共道德于不顾的表现,也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于此而言,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不仅需要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也需要法律层面的严惩。
问题在于,当下对恶意破坏行为的打击不够、惩戒不力,并没有让破坏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一方面,警方由于案值较小、流动性很大,在破案时往往也只能维系于电子监控。而且,虽说破坏公共设施可以入刑,但即使被逮现形,也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处以小额罚款,再加上破案率并不高,无法真正起到法律的震摄作用;另一方面,公共设施需要大家共同爱护,但一些市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对恶意破坏行为“敢怒不敢言”。此语境下,打击公共设施的“黑手”形不成高压态势,破坏者也就心无顾忌了。
公共设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个市民既有使用权、享受权,同时也拥有保护权。这起码对应着三个方面:一要强化教育,通过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和以案释法,提高市民爱惜公物的责任意识,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二要强化“严打”,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通过不断提高破案率来避免形成“破窗效应”;三要强化管理,借鉴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利用“互联网+”等智能手段进行常态管理,譬如在重要路段安装“电子眼”,实行常态化监控,让每一次不文明行为都能得到及时遏制,让每一个损坏都能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爱护公共设施,我们每个人都不能做“旁观者”。□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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