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男子犯贩卖毒品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吴川一男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将毒品贩卖给他人。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李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1,1987年出生,初中文化,吴川市人。因涉嫌该案于2017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1与李某2在电话上约定在吴川市长岐镇某村路口交易5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到达现场后,李某2从身上拿出5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1,李某1接过钱之后,就从身上拿出一粒用塑料袋包好的毒品海洛因交给李某2,后双方各自离开了。2017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1在吴川市长岐镇某村路口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两小粒及手机一部。经对被告人李某1进行现场检测,其尿液对吗啡呈阳性。
经称量及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1被查获的可疑毒品2小粒共净重0.38克,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5年9月被公安机关处以社区戒毒或强制戒毒。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有吸毒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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