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人杨车龙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碍公务、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案 省高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湛江日报 2018-08-10 21:12

宣判现场。

文/图本报记者林小军李亚强通讯员湛法宣

8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杨车龙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碍公务、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杨车龙等19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判处主犯杨车龙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处杨梓、杨金龙等20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至一万元不等。宣判后,杨车龙等20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

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杨车龙自1999年劳改释放后,利用暴力手段,窜到湛江市赤坎区非法插手和控制行业生意,且采取施予小恩惠和安排工作等方法,将周边多名无业人员、受过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人员吸收为“马仔”。经过多年经营,逐步形成了以杨车龙为组织、领导者,杨梓、杨金龙等人为骨干成员或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杨车龙组织”)。

2006年至案发,杨车龙与不法商人互相勾结和利用,采取“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方法,指挥组织成员进驻湛江市区的十余家大型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看场,充当打手,并索取“保护费”。另外,杨梓等人将其看管的某娱乐场所内的20个包间改装为“嗨”房,为吸食毒品的客人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公开容留客人吸食毒品氯胺酮,牟取暴利。

2007年至2008年间,杨车龙指挥组织成员通过暴力手段,打击同行竞争对手,控制和垄断湛江市区至雷州、徐闻的物流运输线路,强迫他人退出物流经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2013年5月起,杨车龙利用物业公司的名义,承揽湛江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赤坎分局清理违章摊档业务,变相增加杨车龙组织成员的收入,扩充组织经济实力,维持组织活动。

此外,杨车龙的亲属及其组织成员借助杨车龙组织的势力及恶名,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暴力抗法、非法拘禁、暴力追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压群众。该组织犯罪活动共致三人重伤,七人轻伤。

广东高院认为

杨车龙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纠集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实施多起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碍公务、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危害一方,在湛江市赤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形成非法势力,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治安、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车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其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上诉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对犯有数罪的上诉人实行数罪并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贝艳参与非法拘禁犯罪证据不足,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官释法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暴力威胁、杀人、组织卖淫、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

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

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

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

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

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链接: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湛江市一定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坚决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10类重点案件: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一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作、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于举报线索我们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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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市扫黑除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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