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暴利 无证盗采河砂 新兴法院强制拘留两非法采砂被执行人
非法采砂行为不仅破坏了河砂资源,更是对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河道水利安全、水文情势、水质等方方面面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近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对县水务局申请执行的两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组织进行集中强制执行,依法拘留两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
擅自盗采河砂被罚款
被执行人符某、伍某分别在新兴县某镇不同河段,在未经许可、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河砂。县水务局依法分别对以上两人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逾期支付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效力后,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后经依法催告,两名被执行人亦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执行护航绿水青山
4月29日上午,执行干警得到线索,被执行人符某因他案刑满释放。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赴某拘留所,将被执行人符某带到法院进行询问。其间,另一组执行干警也将被执行人伍某传唤到法院进行询问。经过执行干警长达一天的明理释法,以及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两名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企图靠拖延战术蒙混过关。
为维护环境行政执法权威,执行干警遂对上述两名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同时采取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法律规定的惩戒手段。
新兴法院本次涉及环境行政非诉案件集中执行,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类执行案件,坚持依法受理一起、执行一起,坚决保护好新兴每一寸绿水青山,为建设和谐美丽新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谭笑朱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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