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起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新快报 2021-04-30 01:19

新快报讯记者麦婉诗通讯员粤仁宣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分类分步”平稳过渡办法,同时自今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全省参保单位统一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比例,预计一年可减轻企业缴费成本约30亿元。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广东省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简称省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前期间暂维持各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不变。

为切实减轻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成本,《通知》采取了“分类分步”平稳过渡办法:一类是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省标准的广州、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15个市,自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下调至省标准执行。

另一类是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标准的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湛江、揭阳等6个市和省本级,根据各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即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暂恢复执行本地区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逐步调整提高其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具体方案由各有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省本级过渡方案为自2022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2024年7月1日分别提高与省标准差距的30%、30%、40%);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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