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存质量问题消委会依法来维权

南方日报 2020-11-26 07:56

花费几千元购买一部新手机,三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却遭到店家无理拖延。近日,新兴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手机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梁先生讨回了公道。

据了解,11月3日,梁先生在县城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苹果品牌新手机,价格4999元,直到第三天拿手机拍照时,发现有黑点的现象。当即到该店反映要求更换时,该店经营者告知需要把该手机寄回厂家检测,并承诺七天内可以处理好,但至今有10天,仍没有检测好手机,梁先生认为不合理,并认为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店尽快更换一台新的手机给他。商讨无果后,无奈之下梁先生向新兴县消委会投诉。

接投诉后,新兴县消委会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经调查,情况属实,消委会认为,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梁先生置换一部全新的同款同型号手机,梁先生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新兴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应到正规的门店购买,并且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三包”凭证。如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应把握好售出之日起7日内及第8日至第15日内,这两个时间段而根据时间段要求经营者退货、换货或者修理。且在换货后,应要求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为确保“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一规定提供有力证据。

梁晓珺朱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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