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贩卖“摇头丸”被判刑两年半

云浮日报 2020-07-02 07:48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汉接到冯某灵购买15包(每包约1.2克,共18克)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信息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便向上线熊飘云购买MDMA片剂。被告人沈某汉在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福星街38号楼下以3750元卖给冯某灵、罗某花,从中获利450元。

【法院判决】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MDMA片剂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摇头丸”新型人工合成毒品的一种,一般以MDM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MDA(4,5-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AM(苯丙胺)及MAM(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有效成分。吸毒者食用摇头丸后,大脑皮层受到了药物的控制,在没有音乐的时候,头会轻微地晃动,有一种疲惫、欲睡的感觉。但当服用者受到音乐的刺激时,就会随着音乐的节拍不由自主地手舞足蹈、疯狂地摇头,音乐节奏越强烈,头晃动得越厉害,感觉越舒服,甚至有摇断了脖子的记录,故此被服用者称之为“摇头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人:云安法院曾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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