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洛钊、陈火仕与郁南县都城镇新城村委新隆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仲裁案件裁决书(郁农仲案〔2019〕第7号)的公告
郁南县都城镇新城村委新隆村民小组、郭铭森:
本委受理的关于陈洛钊、陈火仕与郁南县都城镇新城村委新隆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仲裁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郁农仲案〔2019〕第7号》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郁农仲案〔2019〕第7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
被申请人郁南县都城镇新城村委新隆村民小组退还申请人陈洛钊、陈火仕两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郁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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