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进入执行阶段 非法采砂系列案依法追偿 1300多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

南方日报 2020-05-12 06:49

郁南县公安局查扣的部分采砂船。

今年4月开始,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宗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第一笔执行款项正式拨入了公益诉讼执行款专户中。

至此,历时两年的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达1300多万元的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均已正式进入了执行阶段。

云浮市检察机关按照相关决策部署,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大局,贯彻落实云浮市委提出的“创建生态共济发展格局,打造西江生态经济走廊,推进区域环境协同整治,重点开展西江等跨界河流水环境整治,协同湾区城市探索建立生态共济激励机制”和“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从根本上守住云浮的生态优势”的要求,针对本地区绿化率高、江河较多、渔林资源丰富的特点,确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为本地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领域,指导各基层检察院扎实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守护美丽云浮贡献检察力量。

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办案重点

郁南县西接广西梧州,是西江进入广东境内的首个节点,郁南环境保护的好坏,不仅是对于云浮市,对广东珠江流域而言都有重大影响。

云浮市检察机关将郁南县作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区域,支持郁南县检察院先行先试。为尽快熟悉情况,深入了解县情,郁南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走遍全县15个乡镇,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该县县内西江干流64公里,西江流域支流南江112公里,河砂资源丰富。而近几年来,由于作为重要建材的河砂的价值每立方米由几十元上升到现在的近三百元,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水中“软黄金”,非法采砂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导致该县盗采河砂现象十分严重,郁南县检察院仅仅在西江沿线和南江部分江段就发现采砂点10多个,这些采砂点满目疮痍,一片狼藉,有的岸堤坍塌、有的堵塞河道、有的粗砂乱堆乱放、有的本来是耕地良田变成白茫茫一片寸草不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随处可见,十分严重。

与此同时,郁南县检察院调阅分析了该院近十年来非法盗取河砂的刑事案件,从而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盗取河砂案件的量刑轻,基本都是三年以下,甚至缓刑;二是收集固定证据困难,犯罪分子十分狡猾,采砂没有固定专门记账,认定的采砂量往往都是被抓获当日的量,而其违法行为实际已经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三是案件高发,每年都有发案。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违法成本如此低,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很难遏制盗采河砂的行为。因此,该院决定结合《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框架协议》的部署,明确“严厉打击非法盗取河砂违法行为,维护西江流域生态环境”作为工作突破口,果断开展郁南地区打击非法盗取河砂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迅速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和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决心通过公益诉讼这记重拳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保护西江、南江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坚持科学思维创新办案思路

2018年4月,郁南县检察院迅速介入了一宗重大非法盗取河砂案的查办工作。经审查,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19日间,谭某记、柳某开、林某枝、陈某珏等四人在没有获得开采河砂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郁南县南江河段进行非法偷采河砂20736.5立方米,价值250多万元。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谭某记等人的刑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由于该案是全省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如何追讨经济赔偿没有先例可借鉴,郁南县检察院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一边办案一边探索学习。初期,郁南县检察院办案思路为仅以资源损失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在办案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指导意见,明确民事公益诉讼应针对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而不仅仅是国家自然资源的损失。因此,办理该类案件的“三大难题”也随之浮现:第一是要对非法盗取河砂行为是否损害生态环境进行定性;第二是要确定具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否则无法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第三是案件追偿到的生态损害赔偿的归属问题,这也没有先例可循。专案组立即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的专家进行咨询,专家答复是非法盗取河砂确实对河堤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定性没有问题。但根据以往经验,要定出损害结果得出修复费用,就要建立非常复杂的模型进行评价,费用非常庞大,诉讼最终的赔偿额远远不足以覆盖鉴定费,而且所需用时很长,鉴定难度极大。

除此以外,该案其实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如采砂时间持续几个月,且所开采的河砂大部分已售出,相关账目记录缺失,在案证据大多数已灭失,查证难度大;又如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利益纠纷,且部分涉案人员在逃未归案,更为复杂的是有的涉案人员还中途退出,这给案件责任区分认定造成较大阻碍。重重难题下,案件曾经一度陷入了停滞状态。

“越是困难重重,越应当迎难而上!一定要让破坏环境者付出应付的代价!”面对难题,郁南县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挂帅,主办的检察官愈加坚定了办案的信心。他们不断查阅资料,学习生态环境专门知识,对案件的所有细枝末节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同时,他们充分依托科研部门的专业力量,积极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沟通、研讨,力求探索出一种符合方法论原则、逻辑性原则和历史性原则的新办法。最终,在科学思维的引领下,通过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的结合与碰撞,办案组和专家们共同研究出了“价值替代法”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数额。

价值替代法,概括而言就是依法建立非法盗采河砂生态环境评价模型,将在模型中难以用价值评价的方面转换成可以具体金额数额表达评价的办法,使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化,实现可操作性,全面突破办案阻碍的一种价值评价办法。鉴于河床的特殊性,开采深坑的恢复尽管可以通过自然河流来实现,但需时较长,期间生态损失将长期存在,因此,可优先考虑将受损河段实施实质基础性修复,即用将抽出的砂填回去的方式进行基础性修复,将实质性基础修复评价为河砂的价值,实现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一种良性平衡。“价值替代法”办案模式的形成,也使得案件中最大的难点——生态环境损害定性与赔偿数额量化问题得以解决。

难点的攻破,给了检察官们更大的信心,他们继续不懈努力,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依据,对盗采河砂的团伙性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发现谭某记等人在共同实施偷采河砂行为时,就针对入股方式、分工和利益分配达成明确的口头协议,其行为符合合伙的经营方式,虽然被告陈某珏、柳某开在供述中提到柳某开于2017年10月已退出砂场的经营,但事实上谭某记、林某枝、陈某珏、柳某开等人并未就柳某开退出砂场的经营一事达成合意,其内部纠纷不能对抗第三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专案组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谭某记、林某枝、陈某珏、柳某开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矿(河砂)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严重地破坏连滩镇逍遥口村坑仔尾河段周边生态环境,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共同侵权中责任承担问题也得以顺利解决。

谭某记等四人非法盗取河砂公益诉讼案件是广东省第一起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这起案件的办理将对以后同类案件起到示范效应。云浮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该案司法进程,该案2018年4月24日由郁南县检察院立案,2018年12月29日移送法院,2019年2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全部采纳郁南县检察院意见。被告人不服上诉,2020年2月17日二审判决,云浮中院同样全部采纳云浮市检察院意见。2020年4月,该案第一笔执行款正式划入公益诉讼专户。至此,“价值替代法”办案模式得到司法实践验证,该办案模式可推广可复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取得三大效果统一

西江是云浮人民的母亲河,也是珠江水系水量最大的支流。滥采、盗采河砂,会导致河床下沉、水中生物多样性下降、河堤受损等后果,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是长久而深远的。盗采砂石作为郁南县长期存在的一个顽疾,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反映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打击的方式还不够准确,违法成本过低从而致使盗采行为日益猖獗。对于盗采河砂的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形式一般为有期徒刑,“坐几年牢”就出来,这对于为求获利不顾一切的犯罪分子而言往往震慑力不足。但是,民事公益诉讼是要追偿违法者依法应承担的高昂的生态修复费用,且需终身负责、终身追责。这就真正让违法者感受到了“疼”,就像在庭上那些被告说的“早知要赔那么多钱打死也不会偷砂”。这批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使犯罪分子为其损害环境行为付出了应付的代价,追偿的高昂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赔偿款也真正触及到了盗采河砂者的“痛点”,切实起到了“办理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这起系列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云浮市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的精神,通过刑事追责+民事公益诉讼追责双结合的方式,有力震慑和遏制了该地区盗采河砂的行为,也为惩治其他造成水体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借鉴,对西江、南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图:雷贤辉云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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