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道路违规放置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6日,姜某忠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姜某月行驶到罗定市罗城街道罗定市第一小学旁路段时,与道路上的水泥石墩发生碰撞,造成姜某忠、姜某月身体受伤,二轮摩托车也受到损坏。水泥石墩是由事发公路的施工单位罗定市某运输公司设立的,水泥石墩上涂有红黄相间的油漆。在事发路段,还设有一块蓝色警示牌,内容为:“前面高压线低于4米,危险不宜通大车,请绕道。”
事故发生后,姜某忠多次前往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颈髓挫伤、上唇挫裂伤、全身多处挫伤等,支出了医疗费5795.3元。后经姜某忠申请,广东恒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1月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姜某忠的右手功能丧失分值10分,构成十级伤残。姜某忠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额为66471.22元。另外,有其他居民驾驶摩托车在事发路段也曾经与水泥路段发生碰撞,发生过事故。姜某忠认为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设立水泥石墩,导致发生本次事故致其身体受伤,存在过错,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法得到解决,遂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向其赔偿损失67750.3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放置了多个水泥石墩,原本是为了防止大型车辆通过涉案路段,撞到前方的高压线。但是仍有一些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员需要从涉案路段通行,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在道路中放置水泥石墩,确实妨碍了相关人员的通行。况且,没有证据反映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为设置水泥石墩办理了合法手续;也没有在水泥石墩前方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他人前方设有水泥石墩,应注意安全通行;更没有安排人员对水泥石墩进行管理,保障他人安全通行,其对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同时,姜某忠自身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驾驶过程中也没有注意前方是否存在障碍物,没有保持谨慎、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显然应当对姜某忠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姜某忠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即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起因、过程以及双方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力的大小等因素之后,认为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比较客观事实,也比较合理公平。遂认定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对姜某忠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责任,姜某忠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令罗定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向姜某忠赔偿损失53177元。这个案件也警示了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要树立安全意识,不可随意、违规在公共道路放置物品妨碍道路通行。否则,对造成的损害事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董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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