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履行毕,起诉追偿获支持

云浮日报 2020-04-08 08:17

导语:在本报刊登的上一个案例《借名登记办执照,身缠官司负债务》中,提到当事人叶某英因出借身份证给朋友登记办理执照而身缠官司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经过。本案作为该案的后续,系上一案的被告叶某英在履行付款义务后,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个体户实际经营者阮某枝与黄某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

【案情回放】

阮某枝与黄某石合伙经营云城区某美食店。叶某英与阮某枝、黄某石系朋友关系,因阮某枝透支信用卡被银行列入信用黑名单,叶某英出于朋友义气将身份证出借给阮某枝办理了云城区某美食店的营业执照。云城区某美食店在经营期间因拖欠云城区某汤料店货款32068元,阮某枝与黄某石、叶某英被诉至法院,法院判令:阮某枝、黄某石与叶某英连带支付货款32068元给原告云城区某汤料店。

该案判决生效后,阮某枝与黄某石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该案执行后,叶某英因担心个人征信记录受到影响,其本人单独支付该案的履行款和诉讼费用共34000元,了结该案。履行付款义务完毕后,叶某英与阮某枝、黄某石协商追偿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阮某枝、黄某石赔偿损失34000元。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阮某枝、黄某石合伙经营该美食店,原告叶某英虽然是该美食店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但其并未实际参与美食店的合伙经营,则不应承担经营风险。因该美食店对外欠付货款,叶某英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该美食店的实际经营者阮某枝、黄某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判令被告阮某枝、黄某石支付34000元给原告叶某英。

【法官点评】

在云城区某汤料店起诉黄某石、阮某枝、叶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下简称前案),叶某英系作为被告出现,在本案中叶某英作为原告出现,为何叶某英在前案中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在本案中作为原告起诉追偿黄某石、阮某枝又获得法院支持呢?只因叶某英在两案中的角色和地位不同。在前案中,叶某英虽然没有实际参与经营,也没有获得利润和收益,但前案原告云城区某汤料店相对于叶某英等人而言,系善意相对人,属于法律优先保护对象,前案裁判充分体现了法律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维护经济活动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精神。叶某英作为登记经营者,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却要为美食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利益虽然也受到了损害,但其相对于汤料店而言,与黄某石、阮某枝属“同一阵营”,处于法律保护的劣后级地位,故应先由叶、阮、黄3人对汤料店承担付款责任后,再由实际经营者阮、黄二人对已履行义务的叶某英承担赔偿责任。

阮、黄二人作为美食店的实际经营方,经营期间收益、利润归其所有,美食店所负债务及由此衍生的费用亦最终由其负责清偿,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阮、黄二人或其中一方对叶某英履行义务后,他们的内部矛盾如何处理呢?履行义务或被强制执行的一方会否到法院起诉另一方呢?本报《以案说法》栏目将继续跟踪。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杨清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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