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记办执照 身缠官司负债务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出于资格限制或规避债务、征税等原因,会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购房、购车、代持股份等。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和主体资格的重要证件,若出借给他人使用,“借名登记”营业执照或房屋、土地、车辆、股份等财产权利,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行为后果。“借名登记”有何风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辨法析理。
[案情回放]阮某枝与黄某石合伙经营云城区某美食店。叶某英与阮某枝、黄某石系朋友关系,由于阮某枝透支信用卡被银行列入信用黑名单,不能开办企业,叶某英出于朋友义气出借身份证给阮某枝办理了云城区某美食店的营业执照。2015年至2016年间,云城区某汤料店先后向云城区某美食店送货124次,货款合计为32068元,原告云城区某汤料店经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叶某英、阮某枝、黄某石立即支付货款32068元。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阮某枝与黄某石合伙经营云城区某美食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须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叶某英,实际经营者为阮某枝与黄某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十九条规定,叶某英为共同诉讼人,叶某英出借身份证给阮某枝与黄某石作工商登记,也应当对云城区某美食店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遂判决:阮某枝、黄某石与叶某英连带支付货款32068元给原告云城区某汤料店。
[法官点评]本案黄某石、阮某枝作为合伙人共同经营云城区某美食店,经营美食店期间收益、利润归其所有,当然要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至于叶某英没有参与过云城区某美食店的经营活动,对美食店欠汤料店的货款也不知情,亦没有参与云城区某美食店的投资和利润分配,为何也要承担责任呢?皆因叶某英向阮某枝出借了身份证办理云城区某美食店的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登记叶某英为经营者的情况下,实际经营人黄某石、阮某枝对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交易对方从营业执照等内容上无法判断登记业主叶某英是否参与实际经营,由于登记产生公示的效果,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他人有理由相信叶某英是参与经营的,为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叶某英须与黄某石、阮某枝一致对外承担责任。本案中,叶某英了解到阮某枝因透支信用卡列入黑名单五年内办不了执照,出借身份证给阮某枝办理营业执照,以致身缠官司背上债务,可谓教训深刻。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杨清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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