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银行贷款 民间借贷无效
【案情回放】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利息,最后一期本利同还。上述出借的资金,来源于原告办理的中国银行“易达钱”信用卡产品,原告以消费为名取得贷款20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利用其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出借给被告的事实清楚。原告在被告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出借给被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借贷合同中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属无效。原告要求从2016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2019年8月16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官点评】
正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出借资金都是自有资金。但有些人为牟取转贷的利息差,不惜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用于放贷,这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本案,原告赚取利息差的愿望最终落空,偷鸡不着蚀把米。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针对高利转贷及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更有效地遏制了当前民间借贷的乱象。
(供稿人:罗定法院陈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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