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云浮市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精神,我局决定实施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云浮市辖区江河(溪)水域,含西江、罗定江、新兴江。
二、禁渔期
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用的工具:迷魂阵、地笼网、滩边罟、抬网等;
禁用的方法:电、炸、毒等。
举报电话:0766—8923252(白天)
0766—8613148(晚上)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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