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一环境污染案宣判 经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8人终获刑
本报讯(记者苏显亮通讯员肖隆庚)记者日前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云城区法院最近对云浮市建市以来最大环境污染案进行了宣判,经营责任人薛某某及相关人员8人终获4年至1年的刑期,并处罚金50000元至15000元。至此,历时近一年的最大环境污染案划上了句号。
据了解,被告人薛某某,是云城区薛某某铝灰加工场经营者。2018年11月13日和1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云城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薛某某在云城区云城街牧羊村委龙盘围村租用空置的厂房从事铝灰处置,将铝灰加水和石灰搅拌调和加工后外卖,未配套任何环境保护设施,也没有依法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擅自于2018年11月11日投入生产。经采样检测,薛某某加工场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现场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冒出白色气体,有刺激性气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薛某某加工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巨大(堆放贮存约2000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某及相关人员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决4年至1年的刑期,并处罚金50000元至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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