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交易获刑并处罚金

云浮日报 2019-12-18 08:13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6日,陈某以小汽车作为抵押物向亿博盛公司办理了一笔贷款51000元,该车辆仍然由陈某使用和保管。2017年6月20日,陈某隐瞒该车辆已抵押的事实,又以该车辆作为质押物,向宝通公司借款30000元,并由宝通公司员工唐某2与陈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唐某2将该车辆停放在罗定市某停车棚内。2019年9月,陈某没有向亿博盛公司如期还款,亿博盛公司员工罗某、李某二人根据GPS定位前往罗定市收回该抵押车辆。宝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1得知情况后,打电话通知唐某2从宝通公司带上车辆质押借款协议等材料前往现场处理。唐某1到场后分别打了罗某、李某二人几个耳光,把罗某、李某小汽车上里的拖车绳等一批工具放在地上,又迫使罗某、李某交出手机后下跪。唐某1要求对方务必解决此事方能离开,罗某、李某提出车不要了,愿意再给8000元“茶水费”,请求放其二人离开,但遭到唐某1拒绝。唐某1考虑到该车辆存在纠纷,而且陈某一直没偿还质押借款的本金,自己日后可能蒙受损失,于是要求罗某、李某当场支付30000元将车辆买走,否则不让离开。罗某、李某为了能够离开,迫于无奈只能同意唐某1的要求,罗某打电话向亿博盛公司负责人借得30000元。唐某1又提出还需支付5000元作为停车费及违约金。罗某只得又打电话向朋友借得5000元。罗某支付了35000元给唐某1后,唐某1要求罗某在收据上签字,又要求罗某、李某站在车辆前拍照,随后将车辆交由罗某、李某驾驶离开。

【法院判决】

云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1、唐某2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某2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1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唐某2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案例中,唐某1、唐某2存在侥幸心理,让罗某、李某签好收据、拍照留底,试图制造“自愿”局面,以为罗某、李某不追究就能蒙混过关。无论从手段还是意图,唐某1、唐某2整个过程都是采取暴力和语言威胁,且主观恶性。他们应该用合法途径处理车辆纠纷事宜,而不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买车取回30000元借款。

(供稿人:云安法院郭小月)

新闻推荐

思贺供电所 主动诊断用电难题 服务中药扶贫产业

思贺供电所负责人陈冠霖帮助梁燕青把鲜天冬推入干燥机。据了解,干燥机需要恒温58度烘烤8小时,对电能质量的要求较高。...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