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软暴力”非法讨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日、6月28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龚某华伙同被告人梁某勇、陶某福(在逃)窜到新兴县东成镇、六祖镇,3人戴上口罩帽子来到被害人李某汉、彭某秀的住宅处,3人分工合作,一人负责望风,其余二人负责往该住宅喷涂红油及撰写“欠债还钱”,迫使李某汉的儿子李某毅、彭某秀的儿子黎某华向冯某养(在逃)偿还高息债务。
2018年6月18日(端午节)凌晨2时许,梁某勇搭载陶某福、龚某华窜到新兴县六祖镇一村道处,龚某华负责望风接应,梁某勇、陶某福两人负责将一个金斗(民间用于装死人骨头或骨灰)、一块写有“潘某坚墓”的牌匾、一些冥币和鞭炮纸等物品放置于村民廖某娇的屋旁,迫使被害人潘某坚向冯某养偿还高息债务。
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梁某勇、龚某华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龚某华不服提起上诉,云浮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隐蔽,更多地采用精神性、无形性的伤害行为。“软暴力”是指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本案中,梁某勇、龚某华为强索债务,有组织地采用贴报喷字、放置墓碑、摆放冥币和鞭炮纸等方式,扰乱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产生心理恐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梁某勇、龚某华等人的行为符合采用“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的特征,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邓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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