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没涨,个人所得税却交多了? 累计预扣法你要懂!

云浮日报 2019-10-18 07:27

最近几个月,相信不少纳税人会有疑惑,工资没涨,但交的个税却比前几个月的要多,钱包比人瘦得快?

其实,这是因为2019年新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累计预扣法作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当收入超过临界点时便会发生税率“跳档”的情况。累计预扣法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计算方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

什么是累计预扣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按月计算、按月扣缴”,本月缴纳的个税仅与本月收入及相关扣除有关,其他月份不参与计算。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累计预扣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是“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算方法相对来说比旧法复杂,但税负更加公平。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我们需要先确定一个扣税基数,这个基数在文件里叫做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是理解的重点,需要明白这里的每一项都是一个全年累计数,需要我们跳出旧税法按月计算的局限。

举个例子,假设每个月都是收入9000元:

2019年1月收入9000元,需要理解为2019年全年累计收入9000元,实际上是1月收入9000元,2-12月收入0元;

2月份全年累计收入是18000,实际上是1-2月收入18000元,3-12月收入0元;

9月份全年累计收入是81000元,实际上是1-9月收入81000元,10-12月收入0元。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二步,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表,每月计算一次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这个税率表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的表一,也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表一。

计算公式: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实际计算时,每月计算都是逐月算,1月份算1月份的,2月份算1-2月累计的,9月份算1-9月累计的。

接着第一步的例子,假设一直在单位任职,假设没有免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那么:

1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9000-5000)×3%=120元;

2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9000×2-5000×2)×3%=240元;

9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9000×9-5000×9)×3%=1080元。

可以看出,如果每个月收入、扣除固定不变,则每个月按照固定数值递增。

第三步,根据计算出来的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接着上述的例子,假设没有减免税额:

1月份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为0元,则1月份应预扣120元个税;

2月份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为120元,则2月份应预扣240-120=120元;

9月份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为960元(120×8),则9月份应预扣1080-960=120元。

可以看出,1-9月份每月都是固定交120的个税。

跳档是怎么发生的?

从上述计算过程来看,看起来好像每个月都固定交120元个税,怎么会就突然要多交个税了呢?其实,秘密就暗藏在第二步计算过程中。

从税率表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个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二步计算中适用哪档税率,是由第一步计算出来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决定的。

我们看回第二步的计算过程,1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000-5000=4000元,适用3%的税率;9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000×9-5000×9=36000元,也是适用3%的税率。

但是到了10月份,收入仍然是9000元不变,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9000×10-5000×10=40000元,这时已经超过36000元,按照税率表,10月份需要适用10%的税率和2520速算扣除数。

这就是所谓的“跳档”。只要超过了税率表中的临界值,“跳档”就会发生。

跳档是怎么影响我们每个月交的个税的?

因为适用税率一下子从3%跳到1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就会有明显的变化。接着上述10月份的计算,10月份的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0000×10%-2520=1480元。根据第三步的计算,1-9月份,我们已交了120×9=1080元,则10月份应预扣1480-1080=400元!从原来的每个月120元个税一下子变成了每个月400元个税,一下子多交了两倍多的个税!

为什么要用累计预扣法?

相信很多纳税人觉得,累计预扣法计算方法这么复杂,为什么还要改用累计预扣法,原来旧个税法的按月计算、按月扣缴不好吗?

还不是为了大家的钱袋子着想!

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月工资收入、各项扣除都不变的情况很少有,有些企业每个季度会有季度奖,季度奖还有可能分两个月发放,如果延用旧个税法的按月计算,可能时不时就会给你“跳档”一下。

举个例子:假设基本减除费用还是5000,没有扣除项目,1月份收入7000,2月份提前发季度奖共收入10000,3月份发剩下的季度奖共收入10000元,1-3月份累计收入与上述例子一样是27000元。上述的税率表是全年数作为确定税率的基数,这里需要换算为月度数。

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7000-5000=2000,所以适用3%税率,应交个税=2000×3%=60元;

2、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5000,所以适用10税率,应交个税=5000×10%-210=290元。

这样下来1-3月份应交个税=60+290+290=640元,如果适用累计预扣法,则1-3月份应交个税360元。这样下来,是不是就觉得还是累计预扣法好了呢?毕竟计算再怎么复杂都是软件在算,而税是实实在在少交了!

关于累计预扣法还需要知道什么?

经过前文的分析,相信大家已经对累计预扣法有所了解了,下面还有一些需要了解的知识。

适用累计预扣法,存在着第三步计算中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数的情况。

还是原来的例子,每个月收入9000元,经过前文的计算,我们知道1月份预扣了个税120元。但是2月份填报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都是从1月份开始享受。那么按照前文的计算过程,2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9000×2-5000×2-1000×2-2000×2-1000×2)×3%-120=-120元。

这个应交个税为负数,是不是2月份税务机关就要退税呢?不是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想要了解更多的资讯,请关注“云浮税务”公众号。

个税小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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