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骗取车辆通行费被判刑

云浮日报 2019-10-15 07:45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峰于2019年4月19日,驾驶号牌为浙LA5762并拖挂浙LD539挂号牌挂车的大货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从闽粤主线的收费站入口驶入高速,在罗定市榃滨省界主线收费站驶出高速时,被榃滨省界主线收费站收费员发现其出示的行驶证有伪造嫌疑,杨某峰立即缴纳了该次车辆通行费1717元。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报警后,罗定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警并将被告人杨某峰带走调查,将疑似伪造的行驶证扣押。经罗定市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鉴定,涉案的浙LD539挂号牌挂车行驶证是伪证。经法院审理查明,此次并非杨某峰首次使用伪造的浙LD539挂号牌挂车行驶证加大核定载质量,利用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来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而是于2019年3月16日、3月23日、4月9日多次使用上述方法逃避车辆通行费,金额共计5194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峰亲属代为向本院退出5194元。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出的赃款5194元,予以发还给被害单位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云梧分公司。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杨某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大家以案为鉴,莫要心生贪念,试图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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