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醉酒神志不清女性发生性关系可构成强奸罪
【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均系在校学生,某天晚上四人去酒吧喝酒,偶遇女子王某(化名),甲与王某一见倾心,遂约去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乙丙丁三人喝完酒后,认为王某已醉酒,神志不清,欲趁机与其发生性关系,遂怂恿甲给三人开门。进门后,乙丙丁三人轮流与神志不清的王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醒后报警,认为其仅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未同意与乙丙丁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丙丁三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熟睡之机,轮流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属轮奸的加重情节。甲明知乙丙丁三人意图强奸被害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对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把酒吧当成了消遣的场所,随之也出现一类人,他们在月黑风高之际,游猎于酒吧附近,趁醉酒女性神志不清之际将其带往他处,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扬长而去,以艳遇沾沾自喜,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由、性不可侵犯权利,因此,违背妇女性自由意志的行为即该罪所禁止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不仅仅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构成强奸罪,行为人采取诸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丈夫或者情夫、假冒治病等方式,在未取得妇女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在此奉劝一句,各位男性同胞碰到醉酒女性,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艳遇”就有可能变“牢狱”。另外,广大女性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单独去酒吧喝酒,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要沉着冷静,在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与不法分子周旋,事后及时报警处理。(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泽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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