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私自建房风险知多少

云浮日报 2019-09-05 12:11

【案情回顾】

2009年,陈某将其户位于云城区某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出卖给余某,并收取了购地款20530元。余某及家人遂将该土地与其向另外两户村民购买的村集体土地合并一起建造房屋及围栏、挡土墙等,并居住使用。2017年,陈某的妻子何某和儿子陈某丽,以余某及家人在建房过程中擅自占用其责任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及家人立即停止对其责任田(面积97.63平方米)的侵害,排除防碍,恢复原状,返还责任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等。在案件审理阶段,余某及家人参加了政府对农村土地的确权,并取得了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局颁发的涉案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何某和陈某丽知悉后,立即到政府部门反映和投诉,发证部门又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重新审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及家人和何某、陈某丽均认为对涉案土地拥有使用权,属于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且该地块已在政府确权过程中,在政府未有处理结果前,对何某和陈某丽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受理,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应依法驳回起诉。云浮市中级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何某和陈某丽的起诉。

【法官点评】

本案是陈某违法将其从村集体承包经营的农业用地,不经村集体同意出卖给村外人使用,其妻儿在得知余某及家人用该地进行建房后,想再向余某索取更多的利益,但遭到余某拒绝,何某和陈某丽遂提起本案诉讼。虽然本案已作出裁定驳回何某和陈某丽的起诉,但何某和陈某丽扬言如果余某及家人不答应支付高额金钱赔偿,则将另案起诉主张2009年出卖土地行为无效和返还土地。

余某在明知其与何某和陈某丽不是同村村民,购买土地又不经村集体的同意,且在没有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后,进行建设楼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等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现在余某及家人的楼房属于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已迁往城市居住的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或怡养天年,想回乡下或到城郊建房。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应依法依规购买来源合法的国有商住用地进行建设,并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件,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贪小便宜,违法私自建房,可能因小失大,损失惨重。故,守法而行,才能畅行无阻。(撰写人: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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