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逃债女子获刑1年

茂名日报 2019-08-22 09:25

她有车、有房、有商铺,明明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电白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13年12月,电白法院对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张某焕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某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张某、张某焕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月,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立案执行,随后向张某、张某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张某仍不履行判决,也不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6月,法院向张某发出通知书,限其在期限内交付被法院裁定查封的其名下的进口越野小汽车,但张某一直拒不交付车辆也未到庭说明情况,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张某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故意逃避债务,致使该案仅执行到30万多元给刘某,其余欠款无法执行。张某使用的银行账户,在2017年、2018年间,多次有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资金存(汇)入,累计金额超过30多万元。经查实,登记在其亲属名下的位于云浮市区某花园的1套房屋以及1个车位属于张某所有。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某村的5套房屋及1个商铺属于张某所有。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阳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胡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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