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要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云浮日报 2019-07-23 09:14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家住农村的刘某(13岁)到邻居邓某家里玩的时候,发现主人家二楼睡房的衣柜藏有金钱,于是多次趁人不注意将衣柜内的金钱窃走并用于购买手机、自行车等个人物品。后来邓某发现了刘某盗窃的情况遂报警处理,由于当时刘某未满十四周岁,公安局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由其法定代理人带回家中教育。因邓某与刘某及其父母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原告遂到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及其父母就盗窃的事宜承担赔偿责任。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及其父母一次性赔偿原告75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件中,未满十四周岁的刘某盗窃虽然被免于行政处罚,但是最终要和父母一起承担因其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这起侵权纠纷以双方达成调解结束,得以和平化解,然而被告刘某的留守儿童身份让人深思。据了解,刘某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平时和刘某交流不多。缺乏父母的关怀和教育,没有人在旁引导着去知善恶、明是非,不可否认刘某实施了盗窃的行为与此关系甚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既是为人父母的应有之举,也是法律上强制的要求。(供稿人:罗定法院彭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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