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区间

云浮日报 2019-07-08 07:37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黄某霞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盘某球20笔款项合共501698元。盘某球在2018年8月17日偿还45000元给原告,2018年10月16日,盘某球签订一份承诺书交由原告收执,再次确认:至2018年10月17日尚欠黄某霞借款本金456698元,借款利息209000元,本息共计665698元整;从2018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日止,以665698元本金按照月息3%计算利息。上述借款经追讨无果,黄某霞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盘某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6698元和利息(从借款日起至还清日止以66569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计算)。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就借款结算至2018年10月17日尚欠借款本金456698元,予以确认,借款利息209000元系按月利率3%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仅支持按月利率2%借款利息。原告主张从2018年10月17日起以665698元为本金按月息3%计算至还清日止的利息,该665698元系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系此前借款本息总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加上本金,已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故法院仅支持从2018年10月17日起以45669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日止的利息。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被告盘某球偿还借款本金456698元和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黄某霞。

[法官点评]

杨清岚(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作为资金融通手段,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情况相当普遍,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活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民间借贷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涉及利率、利息方面的规定包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上述规定,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对借贷利率设定了相应的限度。其中,关于利率方面的关键数字包括6%、24%、36%,由此可知,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区间,法律规定分情况区别对待:

1、利率无约定的,从借款期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

2、利率有约定的,也分三种情况:⑴、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区间的,从其约定;⑵、约定年利率在24%至36%区间的,未支付部分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已自愿支付部分利息,法院不予干涉;⑶、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未支付部分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已自愿支付部分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可请求返还。

3、将结算后的利息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借款人最终须支付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

本案借贷双方利息约定为月利率3%,即年利率36%,还属于“将结算后的利息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借款人未支付利息,故法院仅支持以最初本金456698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上升趋势,显示民间借贷的违约情况所在多有。虽然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方便快捷,但利率普遍比金融机构的贷款高,若借款人长期依靠民间借贷融资,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高额的利息负担必然成为借款人不可承受之重,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多数传统行业的利润率也难以达到20%以上,故高息的民间借贷不能长期使用,只应作为短期资金周转“救急”手段。

(供稿人:云城区法院杨清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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