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车祸中丧生 遗腹女获得赔偿金

江门日报 2019-06-14 08:05

父母、配偶、子女是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关系最为亲密的人,在法律关系中被称为“直系亲属”。如果直系亲属因意外遭遇不幸,就会产生诸如赔偿金、财产分配等问题,那么还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也能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呢?日前,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这样的案件,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当时尚未出生的女儿也获得了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父亲被撞身亡,女儿3个多月后出生

2017年9月1日,聂某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由恩平往开平方向行驶,行驶至开平市百合镇路段时,碰撞了停在路边非机动车道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给重型厢式货车加油的司机黄某,以及站在其旁边的方某、吴某被撞倒。事故造成黄某当场死亡,吴某、方某受伤送医院抢救,吴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聂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吴某、方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死者吴某的户籍地是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钟某、妻子王某、女儿吴某怡、吴某萌。其中女儿吴某怡2016年11月21日出生,吴某死亡时,其妻子怀有身孕并于2017年12月29日生育吴某萌。

聂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是黄某渠,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死者吴某的家属为了获得相应的赔偿,一纸诉状将聂某、黄某渠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护胎儿权益,实现公平与正义

开平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被告聂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72万余元给原告钟某、王某、吴某怡、吴某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61万余元给原告钟某、王某、吴某怡、吴某萌。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时,死者的继承人仍为胎儿,但于诉讼中出生为活体,应认定为属涉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以保障胎儿出生后可得到相应的权利救济。本案能较全面地反映法律对原告在不同状态下,特别是在涉案合法权益人为胎儿时,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以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对于胎儿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审判工作中,应从切实保护胎儿权益角度出发,以实现公平与正义。

江门日报记者/王鼎强

通讯员/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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