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抢劫、敲诈勒索他人的恶势力被判刑

云浮日报 2019-06-12 09:09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6日,被告人梁某升、庄某常、周某彪、邱某兵等6人密谋以制造交通事故,后胁迫对方赔偿的方式牟取钱财。当日12时许,上述人员分别驾驶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和一辆灰黑色大众牌小轿车,来到新兴县稔村镇S113线公路伟伦塑料厂路段,他们驾驶的丰田锐志小轿车故意从后碰撞由被害人曾某和陈某驾驶的黑色丰田牌小轿车,然后车上三人下车以车辆损毁需要赔偿为由,向被害人曾某和陈某索要钱财并进行恐吓;而其他三人驾驶大众牌小轿车随后赶到,六人恐吓要殴打被害人及阻止报警,卢某文箍着曾某的颈部,使两被害人产生恐慌,被迫拿出2200元。被告人梁某升、周某彪等人或分或合,在新兴县车岗镇、稔村镇等地实施9次“碰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合计近2万元。

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判处梁某升、周某彪等人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梁某升、周某彪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云浮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针对汽车的“碰瓷”花样也不断翻新,此类违法犯罪不仅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还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依法应予以持续打击,让“碰瓷”者在法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本案中,梁某升、周某彪等人是“碰瓷”专业户,气焰嚣张,疯狂作案,他们分工合作,驾驶破旧的二手车,故意碰撞被害人的车辆,利用人数上的优势,再通过“车上有家伙”等言语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压制其反抗,阻挠其报警,又或者直接实施暴力抑制被害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

(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恒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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