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树木 罚你没商量
[案情回放]2005年1月份,被告人梁某某承包了位于郁南县某镇某山场的一幅山地,该山地原已生长有一棵樟树,2018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该樟树,并雇请钩机工人将砍伐的樟树根部勾挖起来。经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对案涉樟树进行鉴定,该樟树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对本案中被砍伐树木数量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被砍伐的香樟树根径为67厘米,理论材积为2.2686立方米,折算蓄积为2.78立方米。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樟树,蓄积为2.7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能够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砍伐的樟树,现有证据显示其权属不明晰,故应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樟树,樟科樟属的樟(樟树),据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局发布的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樟(樟树)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被告人梁某某作为一名农民,习惯性地认为樟树生长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为自己所有,且该樟树影响了其他果树生长,而有关政府机关亦未对该樟树进行挂牌保护或做“珍贵树木”的提示,内心深处认为仅砍一棵树没有必要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随意处置了涉案樟树。正因为这个没有什么恶意的举动,触犯了刑法,让自己的一生留下污点。通过上述的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在砍树摘花时需谨慎,不要毁坏了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也呼吁广大群众,爱护花草树木,人人有责。
(供稿人:郁南县人民法院廖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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