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邻居房屋20米内养猪被告 法院判其驱离生猪,清理猪粪并停止在原址养猪

南方农村报 2019-06-06 01:07

“2018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一审案件2.1万件,同比上升14.7%,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672件,同比上升22.8%。”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臭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领域。

禁渔期夫妻俩海上电鱼

双双被判刑并没收作案工具

2018年8月,邓某、陈某夫妇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到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通明海域,以电鱼拖网的方式捕捞海产品,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麻章大队查获,缴获了渔获物鱼虾等杂物约20公斤和“拖地网”二张。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邓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对陈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拖网二张。

实行区域禁渔期制度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河流及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任何人违反禁渔期制度,必然会受到国家法律的追究。

猪舍臭气影响邻居

被判此处不得养猪

冼某强与冼某才为邻居,2016年,冼某强未经允许在冼某才房屋正前方12-20米处加建猪舍,饲养70多头生猪。虽然对猪舍采取了铁皮遮盖及引污排污措施,但猪舍排放的臭气仍然很大。冼某才无法忍受,遂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冼某强停止在其门前养猪。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冼某强规模养殖生猪,猪舍臭气已对冼某才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判决冼某强将猪舍内养殖的生猪驱离,清理猪粪、杂物等停止排放臭气,不得继续在此处养猪。

相邻关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妥善处理。经营行为排放的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该案中,养猪臭气的排放超过了正常人忍受限度,妨碍了邻人的健康和生活。法院经综合考量,作出清理猪场,禁止继续养猪的判决,对指导乡村相邻关系的处理有典型意义。

沐足店深夜噪音大

楼上住户患抑郁症

高某居住在某沐足店的楼上,由于该沐足店营业到深夜,热水炉和员工放置木桶均产生极大的噪声,影响了高某的睡眠和休息。2013年2月,经医院诊断高某患抑郁症,高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沐足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鹤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居住的房屋位于沐足店正上方,沐足店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是客观事实,且已被当地环境保护局及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在沐足店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污染行为与高某遭受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法院判决沐足店向高某赔偿相应损失。

噪声污染是现代城市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该案法院结合当地环境保护监测站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地公安局对沐足店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医院的诊疗结果,可认定沐足店的噪音排放对高某造成了损害,支持了高某医疗费的诉请。

□据《南方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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