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调岗连续旷工被辞退 法院:不违法!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梁某入职新兴某公司。2016年8月初,因公司合并调整,梁某原岗位撤销,公司与其商讨调岗事宜,未果。2016年8月10日,公司人事主管先后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形式通知梁某新的工作地点及岗位,职级及薪资待遇比原岗位稍高一点,梁某均予以拒绝。8月14日,公司总经理与梁某就调岗问题进行谈话,梁某认为经理言下之意是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次日起未再提供劳动。8月20日,公司人事主管再次向梁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上班并进行工作交接,未果。8月30日,公司向梁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旷工。梁某不服,双方产生争议。
庭审中,梁某提出,其应聘到该公司的职位与现公司将其调岗的职位不符,工作地点也不同,其不服调岗决定。现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且现公司已与另一企业合并,法人代表等已经发生变化,现公司并不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无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梁某的岗位虽发生调整,但公司提供给梁某的工作职级、薪酬均比其原来的工作岗位还要高,工作范围及内容也没有发生改变,只因公司合并,办公地点发生变化,而梁某因新的工作地点较远,以不方便自己为由,多次拒绝公司的调岗,并无理由旷工长达15天,公司有权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关系。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梁某主张公司调岗与其原来的工作地点不符,与其本意应聘的工作也不符,认为公司没有权利随意调岗。但实际上,公司在调整劳动者岗位时,新岗位级别及工资待遇均比原岗位工资待遇要高,并不属于降职。双方虽就调整岗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梁某与公司的协商过程中,公司从未表示有辞退梁某的意思,梁某因不服调岗单方面拒绝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已构成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有明确约定,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如公司因业务经营等问题发生变化,公司有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权利,但应保证岗位级别和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工作岗位的调整有异议,认为公司将员工调整到完全不合适的岗位,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而不是通过旷工的行为来“以暴制暴”。但在此期间,劳动者仍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以旷工的方式拒绝单位合理岗位调动,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内部规章制度等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赔偿。(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刘春春李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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