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爬阳台意欲盗窃转化成入户抢劫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攀爬水管进入被害人住宅的二楼阳台,当其正欲开门入屋盗窃时被发现,随后其为逃离现场用脚踢开从阳台进入大厅的木门,使用手机冒充枪支恐吓被害人,并拿起置物架扔向被害人。后马某某跳下阳台时受伤被民警送医院治疗,其在治疗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财物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实际未劫取到财物,亦未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属犯罪未遂;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马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入户抢劫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马某某进入他人的住宅阳台欲行盗窃,其作案时所处的阳台属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的一部分。被告人原本实施的是一个入户盗窃犯罪,在被发现后为了摆脱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入户抢劫。
(供稿人:罗定法院袁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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