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罗定男子被判刑8个月
南方农村报讯近日,罗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铝灰原材料、半成品、铝锭及工业氟硅酸钠、设备一批。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黎某某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经营许可,非法开办铝灰加工厂。其通过购进原材料铝灰,使用机械将原材料进行粉碎拆分,提炼出铝粉、铝粒,共处置了原材料约80吨,生产出成品约75吨,尚有约668吨原材料没有处置。2018年6月17日,该铝灰加工厂被查处,其中原材料、半成品等被扣押。经取样检测,上述原材料属于固体废物,具有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明令禁止非法进行铝灰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80吨,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解释》实施后,罗定市人民法院首例以污染环境罪作出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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