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脚医生在农村行医也要取得行医资格

云浮日报 2019-04-23 08:15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孔某是一名农村赤脚医生,曾于2012年和2013年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被原云安县卫生局作出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和作出没收物品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后,孔某仍不悔改,在2017年至2018年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或《乡村医生资格证》的情况下,继续在云浮市云安区富林某村铁皮屋内非法行医。2017年9月26日,云浮市云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到被告人孔某家中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并查扣了一批医疗废物。

【法院判决】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被告人孔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金属药箱1只和医疗废物,予以没收并销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案例中被告人孔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或《乡村医生资格证》在村委内行医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且孔某曾于2012年和2013年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进行判决。

(供稿人:云安法院曾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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