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扫切勿“引火烧身”
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历来有扫墓、祭祖的习俗。然而历年来,因烧纸钱,放爆竹等明火祭祀方式操作不慎发生的火灾不在少数,有的甚至造成了重大损失,甚至会带来“引火烧身”的危险。因此,清明节期间的防火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和另外4名家族成员在新兴县天堂镇“屋背山”进行扫墓祭祖。在拜祭祖坟的途中梁某点燃鞭炮,燃放的鞭炮很快引燃了周围的杂草,火势一下子失控,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山火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和另外两名家族成员实施救火,后拨打电话报警。经消防人员奋力扑救,山火被扑灭,但已造成不可逆的损失。经鉴定:火场总面积达1088亩,受害森林面积(有林木面积825亩),立木蓄积量1990立方米。
案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过失导致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25亩(5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梁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吴某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新兴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华民族崇孝文化源远流长,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清明节缅怀纪念先人本是维系家族纽带,增强家庭认同的有效方式,然而不恰当的纪念方式不仅无法表达对先人的敬意反而毁坏公共资产,甚至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春季干燥少雨,草木易燃,属于火灾高发期,而且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加速蔓延,在上坟祭祖的过程中,一定注意防火防灾。摒弃不文明的祭祖方式,代之一捧鲜花,一杯清酒,甚至一个鞠躬,几句话语,都是寄托哀思的有效方式。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严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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