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5302民初1518号
陈华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诉被告云浮市恒盛创辉石业有限公司、林康权、陈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5302民初15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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