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传销形式抢劫、非法拘禁他人的恶势力被判刑
【基本案情】
易某、曾某清等均为一个非法传销组织的成员,被称为“老板”,其上层依次为“领导”“老总”。2017年9月初,女“老板”曾某清使用化名“杨茜茜”“杨煦曦”,通过QQ方式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曾某清于同年10月1日约刘某至新兴县,并与陈某云共同将刘某骗到新兴县新城镇的传销窝点,李某斌、易某等人受“老总”和“领导”指使将反抗的刘某按倒在地,威逼刘某交出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并收走,对刘某进行严格看管、“上课”,迫使刘某购买虚拟的产品。之后,邓某广等人通过言语恐吓、威胁的方式迫使刘某说出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冒用刘某的名义办理网上贷款2千余元,并通过ATM机从刘某的银行卡取款、消费合计12776.05元。刘某于11日凌晨被放行。
2017年10月初,曾某清使用化名“杨煦曦”,通过微信方式与被害人黎某亮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曾某清于同年10月20日约黎某亮至新兴县,并与陈某云等人共同将黎某亮骗到上述传销窝点,易某、杨某凯等人受人指使将黎某亮控制住,威逼黎某亮交出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对黎某亮进行严格看管并“上课”,迫使黎某亮购买虚拟的产品。期间,邓某广、“潘导”等人通过言语恐吓、威胁的方式迫使黎某亮说出手机、银行卡密码,并通过黎某亮手机支付宝将钱提现到其微信钱包、银行卡,再通过转账等方式转到开户名为杨某凯及易某的支付账号或其他账号,其中转到杨某凯账号金额为100937.86元、易某账号金额为11500元,后从与上述人员支付账号关联的银行卡提走现金;并使用黎某亮的支付宝花呗进行消费,总额合计为7080元。黎某亮于26日凌晨被放行。
本案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易某、曾某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云浮中院对易某、曾某清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判处易某等人五年二个月至二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恶势力”一般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中,易某、杨某凯等人分工明确,女“老板”以男女关系诱骗他人至传销窝点,并与同伙一起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易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购买虚假的产品后,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亦均构成抢劫罪。易某、曾某清等人均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恒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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