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5302民初2242号
郭显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诉被告郭显光信用卡纠纷一案【(2018)粤5302民初22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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