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车主被判承担12万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黄某荣驾驶粤WK953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都杨往河口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X867线3公里+500米路段时,与同方向同车道在前方行驶的由原告李某春驾驶的粤WJ0883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春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云公市区交认字[2018]第000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荣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春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黄某荣驾驶的粤WK953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黄某支所有,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春被送往云浮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李某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人身损失合计154503.2元。
法院经审理后,核定李某春的各项损失为139292.74元。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调整范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云公市区交认字[2018]第000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荣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则黄某荣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139292.74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车主黄某支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法律条款,判决被告黄某荣赔偿139292.74元给原告李某春;被告黄某支在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荣作为事故车辆驾驶人,其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是直接侵权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黄某荣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春作为无过错方,无需承担责任。故黄某荣须赔偿李某春全部损失139292.74元。
黄某支虽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也并无过错,但其作为事故车主,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赔付原则,黄某支未履行购买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导致受害人无法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得到直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黄某支应承担相对应的责任,该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对事故发生虽无过错亦须承担。故黄某支应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购买交强险是每个车主法定义务,市民应及时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切莫因小失大。
(云城区人民法院杨清岚)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李娜)日前,云城区教育局电教站相关负责人一行前往云城区河口中学,开展实验室危化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防止和杜...